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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
商会简介
为适应民俗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建立和加强国际民间友好商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民营旅游企业之间的协调发展,经北京市工商联第十一届100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民俗旅游业商会。
北京工商联民俗旅游商会2006年11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于2007年5月19日揭牌成立。成立之初,发展企业会员已经近100家,个人会员达到500多人。目前,还有许多大、中型旅游企业及相关行业正在与我商会洽谈合作事宜。我商会还通过俄罗斯大使罗高寿先生,朝鲜参赞李官熙先生与俄方、朝方的旅游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
办公电话:010-88799587;88792141
商会精神
团结协作 共创和谐
坦诚自律 追求卓越
服务会员 回报社会
商会是会员企业和个人会员完全信赖的、可依靠的组织。
商会性质
民俗旅游业商会是经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批准的,以民营旅游企业及相关行业为主的,热心旅游事业发展的人士广泛参与的非盈利性质的商会组织。
商会宗旨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团结协作,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积极学习和深刻理解党的方针政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商会成立目的
1、建立和加强国际民间友好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2、在国内,加强与外省市旅游商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3、引导会员企业在充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旅游环境。
4、广泛吸纳中小型民营股份制旅游企业和相关产业的民俗旅游观光园、度假村、旅游景区的宾馆及饭店为会员单位。
5、积极帮助旅游企业形成产业链,加快公有制旅游企业和非公旅游企业之间的协调发展,使企业间形成优势互补的旅游新格局和信息共享、互助自律的团体优势,促进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协作关系,加快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6、按照商会工作章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凡热心民俗旅游事业发展的公民及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内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积极发展和广泛吸纳他们成为民俗旅游业商会的会员,推动促进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
7、帮助会员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度。
8、帮助会员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9、帮助会员企业策划新的旅游产品,举办会员企业的产品推介等活动。
10、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11、组织会员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先进管理理念。
12、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行业工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商会的国际性经验交流与合作。
1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
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民俗旅游业商会(简称: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是北京市工商联领导下的由民营旅游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工商联的领导,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21号 。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企业和个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推出新的旅游产品;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工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北京市工商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凡热心旅游事业发展的公民及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内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年检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参加年检验证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联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联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北京市工商联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了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旅游企业会员根据本企业经营情况认缴会费;个人会员年会费100-300元。
(二)捐赠;
①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②接受企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北京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须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处理要严格按照本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北京市工商联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北京市工商联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工商联指导下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03月0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工商联民俗旅游商会会员权利
1、在北京民俗旅游网开辟专栏推介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单位负责人);
2、在北京民俗旅游网链接该单位的网址或个人主页;
3、民俗旅游业商会向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发放《会员证》,会员单位享有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以及在本商会网站和刊物上的优先宣传权;
4、会员单位或个人可以成为本商会区域工作站站长及商会编辑部特邀通讯员,本商会将酌情给予奖励;
5、商会将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活动及旅游推介会、企业峰会,组织旅行社举行各项活动,各会员单位有权直接成为活动联办单位,个人会员可以优先参加,并享有活动参与的优惠权。同时,商会将经常邀请国内国际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会同仁、业界知名专家与特别理事单位进行座谈,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
6、商会可义务成为会员单位的营销战略顾问,商会策划中心会充分利用本商会的行业信息和渠道资源,最大限度的协助企业进行品牌建设与推广执行,助力企业实现全面发展;对个人会员可让你享受我会员单位旅游、餐饮、住宿打折优惠;
7、商会编辑部在正常出版刊物的同时,全年编发两次企业特刊,对会员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报道(特刊推出时间及内容由特别理事单位根据自身宣传推广需要而定,建议在旅游旺季推出。)投放量大,投放面广,足以涵盖北京京郊全部民俗旅游景区(点),直达目标消费群;
8、商会网站会员专区开辟宣传专栏,供会员单位发布单位简介、旅游信息广告、服务等内容;个人会员可相互交流,取得有效信息;
9、会员单位和个人优先享受本商会的法律维权服务,详情可拨打商会维权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010-88799587;
10、会员单位和个人可共享商会的各种信息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服务于企业发展决策;
11、会员单位在旅游项目推广过程中,如需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以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时,商会将尽力协助各种沟通的顺利进行,同时商会将配合收集企业所需要的各种基层信息;
12、会员单位和个人有权长期成为商会的合作伙伴,并享受商会最低合作优惠费用;
13、商会在自办刊物上每年刊登一次企业领导访谈,企业品牌展示。有书画爱好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还可以参与商会书画院的活动。
北京工商联民俗旅游商会会员义务
1、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商会提供、反馈各种新闻信息、企业活动和行业动态信息等;
2、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特别理事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违法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和个人承担;
3、会员单位和个人应保持与商会联系渠道的畅通性;
4、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在工作实践中始终认同并自觉落实商会“全心全意为企业会员服务”的基本准则;
5、配合商会所举办的相关主题活动;
6、积极参加年检验证和注册工作。
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下称商会)会员的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商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一切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商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包括民俗村)和个人会员。
(一) 企业会员:凡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型民营股份制旅游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各类旅游景点景区、观光采摘园、度假村、宾馆酒店、旅行社等单位,拥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本商会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的团体和相关组织,拥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团体会员权利,积极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热心旅游事业发展的公民及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内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拥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能够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应提交会员申请,并履行下列程序:
(四)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会员管理中心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提交。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商会会员的,由会员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由本商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会员证书》,该申请人自收到会员证书之日起成为本商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经本商会推荐,并经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在国际、国内旅游行业拥有较高声誉的外籍专家为本商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会员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商会的会议,参加本商会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本商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商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商会网站会员专栏上予以公布;聘请为荣誉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商会网站会员专栏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合并的,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合并的,其会员资格变更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 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商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八条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年检验证,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受到商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商会:
(一)申请退会的;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商会的联系方式、联络通讯员的;
(五)变更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六)其他商会认为需要告知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资格变更的,由会员管理中心核实后重新颁发会员证;会员资格终止的,由会员管理中心收回原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商会会员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的,经查实后报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变更、终止等情况,由会员管理中心在本商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其享有的会员权利自动丧失。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商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本商会会员除享有本商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惠获得商会刊物的权利;
(二)优惠获得商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享受商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享受商会提供的免费报刊、杂志宣传的权利;
(五)享受商会提供的策划包装服务以及进行科学论证的权利;
(六)享受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之间互惠互利的权利;
(七)优先参加商会培训的权利;
(八)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的权利;
(九)了解商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十)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员除按照商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外,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商会提供、反馈各种新闻信息、企业活动和行业动态信息等;
(二)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特别理事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违法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会员单位和个人应保持与商会联系渠道的畅通性;
(四)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在工作实践中始终认同并自觉落实商会“全心全意为企业会员服务”的基本准则;
(五)配合商会所举办的相关主题活动;
(六)积极参加年检验证和注册工作。
(七)商会会员每年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少于6次。
(八)商会会员每年的5月19日起缴纳本年度会费。
(九)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①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300元;②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③理事会成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④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⑤副会长级别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6000元;⑥其中,民俗村按照常务理事标准执行,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民俗户按照企业会员标准执行,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
第五章 联络制度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均应指派一名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本单位利益,参加本商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联络通讯员,并书面报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联络通讯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所在单位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联络通讯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通知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时,可委托其他人代表参加,但须经本商会会员管理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商会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商会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第七次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9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
会长职权
1、依照《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章程》规定,会长对商会行使全方位领导工作。
2、监督指导秘书长的工作,健全商会工作管理制度,争取在两年内实现国际认证的管理水平。
3、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商会发展情况。
4、会长办公会议,一个半月召开一次,要求秘书长提前做好会议准备。
5、会长要参加全国工商联和北京市工商联召开的工作会议。在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联的直接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做好商会工作。
6、会长对商会所属企业会员单位随时进行考察,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等。
8、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9、审查本团体的财务报表。
10、对商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会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11、会长对会员企业进行访问和考察时,会员企业全方位免费予以接待。
北京市工商联民俗旅游业商会
副会长职权
1、遵照商会工作章程,以商会会长为中心,协助会长全面抓好商会的各项工作,立足在两年内使商会管理工作达到国际上的管理水平。
2、副会长要抓好部门分管工作,多出思路,开拓进取。
3、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参观考察活动,积极参加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
4、按时交纳每年会费。
5、副会长要提高对商会的管理意识,领导好商会的工作。接受商会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6、对会长提出的商会组织建设的建议必须重视,必要时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研究。需要统一思想认识的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办事。
7、凡商会组织的能够扩大影响,增加企业效益的活动,副会长具有优先权,还有接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8、副会长如能对商会未来发展方向、前景提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商会要给予荣誉奖励并采取其他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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